如果货物到了印度港口后买家没有按时的进港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若30天后进出口代理商没有提货也没有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买家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印度买家拒收货物,且不配合出具证明材料,出口企业将无法对滞港的货物进行转卖、退回等减损处理。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结果是——滞港拍卖,货款两空。由于在出现拒收后货物处理难度极大,部分当地企业在货物到港后以拒收为由要求出口企业将货物降价折卖,有时为了能低价格获取货物,蓄意延误提货时间,造成货物滞港,随后在海关拍卖中拍回货物,令出口企业遭受损失。
即使,企业想委托专业的渠道进行法律上的追索,但是按照印度平均司法系统的处理时限,有时一个案件审理的时长可达7-10年,这样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是出口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这一制度对债务人是极具威慑性的,在以往应对某些印度买家拖欠情况的时候这条法律有被用到,但是实际操作层面也要区分案件不同特点和属性。
不过,可以给到出口企业借鉴的是,一方面,在买家出现款项拖欠时,可搬出该制度作为催收货款的筹码,另一方面,当判断买家属于恶意延误付款时,可及时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防止买家转移资产。